無法無天的軟體業者

毛慶禎

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

2003/11/1


不論有什麼瑕疪, 祗能照著業者訂出的規則使用軟體, 使用者不能自行修改或變動。

一位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的博士生, 於10月6日公開自己的研究報告, 指出SunnComm公司用於CD及MP3防拷技術, 按著大小寫切換鍵就能破解; 廠商立刻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, 指控該生洩露防拷技術, 惡意破壞該公司名譽, 及違反美國的著作權法, 該法禁止任何人試圖解開數位鎖。稍後, 撤回告訴。

前兩個月, 電腦病毒藉著作業系統的漏洞而肆虐時, 軟體公司也重申罪不在己, 而是那些電腦病毒。

2001年4月, 由普林斯頓大學 Edward Felten教授領導的研究小組在匹茲堡舉行的資訊會議上, 公佈唱片業者為防堵盜錄所設計的浮水印技術的內情, 並示範破解之道。但唱片業者出資贊助的團體「安全數位音樂聯盟」(SDMI)已對Felten寄出存證信函, 阻止他們公佈 SDMI浮水印技術的破解之道。

2001年7月, 俄羅斯程式設師Dmitry Sklyarov公佈破解PDF檔案編碼的軟體, 因而被控, 折騰多年, 才以和解收場。

1999年10月挪威一名16歲的學生, 在網上公開能破解DVD保護軟體的DeCSS, 儘管原意只是讓 Linux 桌面系統可以觀看DVD, 但已令電影界緊張萬分, 更有人將DeCSS與恐怖組織所用的破壞性軟體相提並論。2000年8月雜誌出版商及2600網站業 者Eric Corley, 於網站上公開該程式的原始碼, 引來美國電影協會對其訴訟。

到目前為止,法院還是會站在著作權或智財權的一方,將張貼DeCSS程式碼的人或團體加以處分。

消費者保護法「保護消費者權益, 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, 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」, 不過, 軟體不在此限。

商品應「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之安全性」, 否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; 各級政府認為「商品有損害消費者生命、身體、健康、或財產之虞者, 應即進行調查。於調查完成後, 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」, 不過, 軟體不在此限。

著作權法規定, 「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,不得移除或變更。」, 而且, 「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,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,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,亦不得公開播送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。」

科技的本質是消除資源不足的問題, 卻又限制資源的散布。數位資源本身以趨近於零的代價, 無限散布, 廠商卻藉著著作權法限制其散布的能力, 表面上為了保護著者的智慧財產權, 實際上是為了廠商的利益。



參考資料
  1. Analysis of the MediaMax CD3 Copy-Prevention System, http://www.cs.princeton.edu/~jhalderm/cd3/
  2. Pigdog Journal DeCSS Distribution Center, http://www.pigdog.org/decss/

毛慶禎
臺北縣新莊市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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